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09-11-12 1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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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文件
玉县委办[2001]110号
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镇、乡,县直属各单位:
为了加强我县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,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将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,本着“对历史负责,为现实服务,替未来着想”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把档案工作作为机构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,做到机构变化,但档案工作不断线、不断人,确保档案的连续性。
二、要指定专人负责,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清理、交接工作,并按规定向县档案馆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移交档案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、留存、转移,变卖和销毁档案。有关人员在岗位调离或变动时,应及时清理和交接文件材料;档案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,忠于职守,在档案管理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,不得调离。
三、凡新设立的机关单位,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,配备档案管理人员,健全档案管理制度,做好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利用工作。
四、被撤销机关的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。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合并组成新的机关时,原机关的档案经县档案局同意,可由新组建的机关单位列全宗管理。一个机关的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机关时,原机关形成的档案不得分散,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县档案馆。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化的机关,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机关继续管理,不得分散。
五、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,应完整、准确并符合接收标准。
六、对在机构改革中违反档案法的,要依法追究责任。
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
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01年12月13日
主题词:档案管理 通知
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2001年12月13日印发
(共印155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