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档案征集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09-11-12 12:00 信息来源:本站资料 浏览次数:

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文件
 
玉县委办[1999]85号

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 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加强重点档案征集工作的通知
 
各镇、乡,县直属各单位:
重点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。征集、保管和利用好重点档案,真实记录、全面反映和有效借鉴玉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,对推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为了确保重点档案的完整、准确与安全,根据《档案法》和浙委办[1999]29号文件精神,现就重点档案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征集范围和对象
1、范围:
⑴历届市级以上党和政府领导人在玉环视察期间形成的各种讲话、题词、照片、录音、录像等材料。
⑵历任玉环县党和政府领导人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讲话、题词、照片、录音、录像等材料。
⑶玉环各个历史时期、各行各业著名人士(包括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人、无党派民主人士、全国著名企业家、劳模、先进工作者、全国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代表、科学家、文学家、艺术家、教育家、华侨领袖、有名望的外籍华人、宗教界人士和长期在我县境内活动的有影响的外国人等)在其生活、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各种信函、自传、日记、回忆录、演讲稿、著作、研究成果、书画作品、获奖证书、谱牒、照片、录音、录像等材料。
⑷玉环各个历史时期,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、发生的重大事件、建设的县级以上(包括县级)重点工程、重大科研成果、重大典型案例所形成的成套档案资料。
2、对象:各级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、新闻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著名人士。
二、征集办法
1、统一负责,分级实施。重点档案征集工作由县档案局(馆)具体负责。各级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为重点档案征集的承办单位。县档案局(馆)面向全县征集,并集中保管全县重点档案,各承办单位在本系统内开展重点档案的征集工作。县档案局(馆)要加强对重点档案征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,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协助。
2、落实人员,明确职责。县档案局要落实重点档案征集工作人员,督促重点档案的形成、积累和直接征集、整理工作。各重点档案形成单位或主办单位要落实人员,明确职责,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收集、整理工作。
3、重点档案的移交办法。本通知下发前形成的玉环各个历史时期的重点档案,已由各承办单位收藏保管的,在2000年5月31日前向县档案局(馆)移交,有原件的移交原件,没有原件的,则移交一套复制件。本通知下发后,县档案局(馆)派员参与的,由县档案局(馆)直接征集有关重点档案材料。县档案局(馆)不派员参与的,由各承办单位做好重点档案的征集工作,自档案形成之日起6个月内将原件一式两份,其中一份移交县档案局(馆),一份由承办单位档案室归档,任何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或者据为已有。
4、公民个人、个私企业和民间组织等形成并保管的重点档案,县档案局(馆)按照《档案法》及其实施办法和《浙江省实施〈档案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通过协商、动员,以接受捐赠、寄存或收购等方式进行征集。对于主动捐赠重点档案者,县档案局(馆)向捐赠者颁发证书,并给予表扬或奖励。对捐赠重点档案数量多、价值高、影响大的,报请县有关部门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三、加强领导
各镇乡、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点档案征集工作重要性、必要性的认识,本着对历史负责、为后人服务的精神,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,明确分管领导,指定专人负责,使之成为一项经常化、制度化的工作。县档案局(馆)要制定和完善重点档案的管理制度,对被征集进馆的重点档案,进行科学管理、编目、编研和保管,加强保护,确保安全。要积极慎重地做好重点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,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
 
 
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
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1999年8月5日
 
 
主题词:档案工作 征集 通知
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1999年8月6日印发
(共印160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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