玉环县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

发布日期:2011-09-07 12:00 信息来源:本站资料 浏览次数:

玉环县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

 

为了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,切实规范档案利用行为,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浙江省实施<档案法>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玉环县档案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本馆工作人员职责

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制度办事,热情接待查阅人员,做到耐心细致,认真负责,并做好查阅登记和利用反馈登记等工作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本馆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档案利用:

1、介绍信填写的利用者与实际的利用者身份不符的。

2、持空白介绍信来利用窗口现场填写的。

3、介绍信有涂改的。

4、利用日期不在介绍信所注明的有效时间内的。

二、查阅档案的条件和范围

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件,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后,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;若利用未开放档案的,利用者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镇乡人民政府的正式介绍信,注明查阅人的身份和查阅档案的目的、内容和范围,并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后,方可查阅相关档案。

三、查阅档案的程序

出示合法证件 填写调阅登记表⇒检索目录确定案卷⇒调出案卷⇒查阅案卷⇒摘录或复制⇒加盖档案证明章⇒填写档案利用反馈表

四、查阅档案的相关规定

1、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、喝茶等。

2、讲究卫生,不随地吐痰,保持阅档室整洁。

3、阅档室内不要高声谈笑,以免影响他人。

4、要爱护档案,不得用手蘸水翻阅档案,以免损坏档案;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作任何记号,不得涂改、伪造、损毁档案;不得擅自传抄、复制、公布档案。若有违反者,则按照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予以严肃处理。

5、严禁利用者擅自进入档案库房翻阅档案材料,对影响本馆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,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,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五、档案外借规定

档案原则上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需借阅档案的,必须经本馆馆长批准,并办理登记手续,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,借方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全部责任,必须做到专人保管,专人查阅,不得转借,不得损坏,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回。涉及密级的,一律不许出借。

六、档案公布规定

凡利用档案馆档案、资料向社会公开的,必须经县档案馆同意;凡利用县档案馆档案、资料编印出版物,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县档案馆提供字样。

七、对下列档案利用,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外,特别规定如下:

1、房产档案

公民查阅房产档案,除持有镇乡(办事处)介绍信外,必须出示身份证,并只允许查阅其本户原户档案。委托他人查阅的,除持有委托书外,要出示户主身份证和查阅人身份证原件,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。凡为纠纷取证查阅档案,必须持有当事双方调解单位的介绍信,并由调解单位派专人调阅,其当事双方均不得调阅对方档案。律师取证,需持律师证、所在机构介绍信、房产权利人授权书或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,利用与案件有关的档案。此外,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,涉及《土地房产所有证》(1952年)档案的,只允许查阅、出具房产证明,土地档案则不复印、不出具证明,只允许利用者查阅或摘抄。

2、婚姻档案

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。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,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;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,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,需办理授权委托书,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,查阅时,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。律师查阅婚姻档案,必须持律师证、所在机构介绍信、案件当事人委托书,可以利用婚姻关系证明。

3、工龄档案

查阅人持有合法证件,可以查阅其本人的工龄档案。委托他人查阅的,除持有委托书外,要出示查阅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,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。单位派人查阅的,需出示该单位的有效证件。

4、查阅下列档案资料,需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:

1)县委常委会议、书记办公会议、县政府常务会议、县长办公会议记录。

2)县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资料。

3)县管干部的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。

5、查阅下列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;

1)党委(党组)、支部会议记录、局长办公会议记录。

2)干部、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。

3)科技档案、特种载体档案、未解密档案。

4)涉及某专题成批档案。

6、查阅县纪委的案件档案,需经县纪委领导审批。

7、查阅县委群众工作部的信访档案,需经县委群众工作部的领导审批。

8、查阅单位或个人代管、寄存档案,需持本单位及本人的有效证件。

9、查阅党组织或人事方面的档案,必须持有党组织的介绍信,并由有关单位派两人查阅,其当事人(包括亲属)不能查阅涉及自身的处分材料、相关调查材料以及档案馆认为不宜查阅的材料。

10、查阅或复制中央、国务院文件以及相关的档案资料,需经县委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,复制件用后必须退还档案馆销毁。

八、本办法由玉环县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九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玉环县档案馆

 2007123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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